释义 |
法律分析: (1)落实完成所长所交办的和所里规定下达的一切工作任务。以所为家,吃苦耐劳,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合理安排,搞好团结,主动工作,出主意,想办法,创新工作;(2)负责户籍室、档案信息室的工作管理及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3)具体负责户口、档案、信息采集、综合信息平台、会议记录、宣传报道、编报信息、信息快报、各种会议活动照相摄像存档、办公用品的购买、考核统计、文件材料编写上报、统计报表、月底工作情况通报、照相摄像器材保管管理、户籍办证费用的收取建账管理、治安情况研判等管理工作;(4)负责有关台帐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各类管理档案的建档与督促;(5)完成治安耳目建立任务;(6)负责户籍室、信息采集室、档案室的环境卫生、管理与安全;(7)负责户籍专用章的管理与保管;(8)负责户籍室、信息采集室及其他服务群众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