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规定是否允许指定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 |
释义 | 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资格条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设备等。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需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后签收保存。少于三个投标人的情况下,需重新招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法律分析 投标人能否投标得看相关投标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拓展延伸 招标规定中的品牌或型号限制对供应商选择的影响如何? 招标规定中的品牌或型号限制对供应商选择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限制特定品牌或型号可能会限制供应商的选择范围,使得竞争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价格上升。其次,这种限制可能会影响供应商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因为他们无法通过引入新品牌或型号来提升产品质量或降低成本。此外,这种限制还可能导致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为某些供应商可能与特定品牌或型号有特殊关系,从而获得不公正的竞争优势。因此,招标规定中的品牌或型号限制需要谨慎考虑,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 结语 投标人应遵循法律法规进行投标,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招标规定中的品牌或型号限制可能限制供应商选择范围,影响竞争程度和创新能力,引发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制定招标规定时应谨慎考虑,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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