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红安防疫最新政策 |
释义 | 红安县最新防疫政策如下: 一、对相关高风险区域,严格按规定落实“足不出户、上门服务”防控措施。 二、全县除上述区域外,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防控措施。 三、商超、公共娱乐场馆等公共场所,落实“口罩必戴、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司乘人员查验“两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各市场主体要严格人员出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外地来红货运车辆,采取全程闭环运输方式。城区学校复学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分阶段分年级复学,进校时需查验连续五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外地返红人员要提前三天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坚持“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返红时需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七、做好疫苗接种。60岁以上老人应接尽接,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八、继续设置常态化便民免费核酸检测点,有需求的居民实行“愿检尽检”。 九、做好个人防护。广大居民要依法履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做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向村(社区)报告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坚持“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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