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保证期限能否与借款期限一致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无效,仅仅是关于保证期间的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二是上述情形仅指保证期间的起点和终点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情况,如主债务履行期于2005年6月1日届满,而约定保证期间为2005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点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而终点在履行期之后的,不能认定整个保证期间无效,而应认定保证期间部分无效。如主债务履行期2009年6月6日届满,而约定保证期间为4月4日至9月6日的,此时对于4月4日至6月6日期间的约定无效,但从6月7日至9月6日的这一段保证期间应为有效,因为在此时段,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已经不存在障碍。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明确,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在保证期间的起算上,也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有效的方法起算。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倾向意见认为,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的利益。保证合同有效时,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即不能从保证人处获利,保证合同无效时也应当一样。另外,保证合同的无效是后来确定的,债权人与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并不能预见保证合同无效(订立非法合同不属于这里探讨的无效合同),因此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行使期限的唯一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符合双方缔约的本意。按照该意见处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其结果就是,对有效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届满免除的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效的保证合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无效保证入主张权利,将免除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从逻辑上来看,该主张应当是可以自足的。
    二、担保期限为届满2年怎么理解
    贷款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意思是担保人在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0: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