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和撤销遗嘱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1、一般情况下,立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遗嘱相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与原遗嘱不同的方式; 2、原遗嘱以公证的形式订立,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的方式立有几份与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