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防护栏杆设置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防护栏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建筑工程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临空处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三)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四)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不宜留空。(五)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六)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米。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六、住宅工程楼梯井净宽大于十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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