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