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户口迁入条件 |
释义 | 一、人才户口跨市迁入无锡的条件: 1.申请“先落户、后就业” 年龄不超过45周岁,非本市户籍的境内居民,有意来锡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 (1)海外留学归国、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3)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4)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 2.申请“直接落户”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被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并缴纳社保的下述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 (1)海外留学归国、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4)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 (5)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 (6)具有大专学历,年龄超过35周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 (7)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 (8)具有中专学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 二、外地户口迁入无锡户口条件 1、租房落户 参军进入城市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来锡就业人群,在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满2年,即可申请落户。 2、重点人群落户 在无锡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或者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放宽至毕业 3 年内)、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3、购房落户 在无锡有所有权住宅、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4、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包括无锡市区及江阴市、宜兴市):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市户籍人员父母、子女和配偶投靠落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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