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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什么?
释义
    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要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可通过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证据认定合同成立;电子信息产品交付以收到产品或权利凭证为准;买受人可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保管费用;拒绝支付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需合理理由;根据对账单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须明确载有相关约定。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总的来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后,如果合同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按约定的方式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指导。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对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应根据约定或收到权利凭证来确定。对于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的费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应根据约定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来决定。总的来说,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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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