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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939条规定?
释义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而且在业委会成立前,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两种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业主并非合同的直接签订方,但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委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对于解聘的通知期限可以进行约定。业主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业主本人没有和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对于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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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