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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调查的发问顺序
释义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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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