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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不平等能够撤销吗
释义
    离婚协议不平等可以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一、合同外的第三人能否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外第三人不能请求撤销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撤销事由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是:(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前述情形下的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需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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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