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人在离婚诉讼中能否放弃可以继承的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时间应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取得权利,继承人有权决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还是放弃继承,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仅是放弃了自己的一项权利。所以,离婚诉讼中,继承人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对方可能继承的遗产。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分割前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当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当时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夫妻一方继承了应得的遗产,则该笔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后各继承人进行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张相关权益,即离婚后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另一方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遗产分割前,离婚时一方主张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所以,夫妻因离婚而分割一方继承的遗产的途径只能是在遗产分割后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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