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河南省的产假按照新规定应当是188天,并且配偶有护理假一个月,法律规定为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