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符合国家和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 新农村建设 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 个体经营者 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 和城镇 居民医疗保险 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法律客观: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在郑州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庚茂主持会议。会上听取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并确定将《草案》提交5月27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对《草案》进行表决,一旦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将从公布之日起在我省落地。但据了解,5月29日,或许不是“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日。常见的法律实施之日,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布之日”,即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正式公布该法律条款的日期。例如,在3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上就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但新版条例直到4月15日才向社会公布并正式施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直接指定法律生效的日期,例如1月1日、10月10日等。”省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此,直到5月27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我们才能知道“单独二孩”降生的“准预产期”;5月29日,表决通过《草案》之后,法定“预产期”才算板上钉钉,在这之后降生的“单独二孩”才算拥有合法身份。《草案》除了放开“单独二孩”,还涉及取消生育间隔、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特殊扶助等政策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