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监督规则 |
释义 | 民事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的相关规则,主要内容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这部法律中。 一、基本思路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 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近年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呈现数量持续上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要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进一步完善申请监督范围、权利义务告知、案件受理程序、申请监督权利救济、申请复查等方面的条款,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其合法合理诉求,并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 (二)坚持适应形势发展,充分吸收近年来修订法律新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新成果 近年来,立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事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作出了新规定。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新成果,《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最高检与相关中央单位会签文件已经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类型范围、办理程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内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 原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解决。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过窄,未规定必要的兜底条款,导致部分确有监督必要的民事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个案中因检法两院存在认识分歧影响监督实效;原规则未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作出规定,导致年代久远的案件仍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存在审查处理难、矛盾化解难、息诉服判难,极端个案容易演变成涉法信访案;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未有扣除审查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调卷、鉴定、评估等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影响了检察权威;民事诉讼法及原规则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指引性规定,影响办案实效,等等。新修订的规则聚焦影响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条款,明确适用标准,细化监督程序,增加指引性规定,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检察办案难题。 (四)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新类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专门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作出原则规定,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规范。 (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要进一步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赋予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条款,均作了补充、修改或删除。对争议特别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工作要求条款,原则上不作规定。 二、相关规定 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 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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