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 |
释义 | 法律分析: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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