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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要签字吗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需签字或盖章,协商解除需双方签字或盖章,辞职需单位盖章,单方面解除无需签字。无过失性辞退需劳动者签字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需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后方可裁减人员。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者通过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提前通知到期就会解除劳动合同,但最好还是要用人单位在辞职申请书上盖章,方便办理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解除,不存在签字、盖章问题。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需要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字,因为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不需要劳动者在裁决人员方案上签字,但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修改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在协商解除时,双方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在法定解除情形下,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雇主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总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守法律程序。协商解除时,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劳动者辞职解除合同,最好雇主盖章以便办理离职手续。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雇主无过失辞退需劳动者签字,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无需劳动者签字,但需提前告知并听取意见后才可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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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