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解除劳动合同社保需要什么东西材料 |
释义 | 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社保,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中心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统筹地区内或同一市内转移,只需该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新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办理接续手续。 一、辞职后公司不交社保了是不是会自动停保 辞职后,原单位会为你办理劳动终解备案手续,也就是停保手续,这个在单位交的自己是办不了的,如果不停,公司就要继续帮你交,所以一般员工辞职后,公司就会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一)办理续保手续需要的证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需加盖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章”),本人身份证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的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或有关证明。 (二)续保办理手续 1、已参保,次年继续缴费人员,凭“缴费证”直接到社保的各银行网点按当年度标准选择缴费。 2、重残(低保)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1月底前凭相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手续,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按要求填好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 3、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复审,市农保中心审批,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参保缴费,领取缴费证,以后每年的续缴费仍需持“残疾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手续,直接到市农保中心办理缴费。 二、缴费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入手续 1、受理: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及缴费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凡未在我市就业或参保的人员,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转出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以下材料:职工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向职工原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材料为缴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职工本人档案、政策规定其它相关材料。其中: 2-1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复核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2-2随军配偶其养老保险转入我市时需出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3、记帐:经审核通过的,在转移单正面加盖个人帐记已串接及经办人章,并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续记个人帐户后,转至缴费人员信息核定岗位核定缴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 三、怎么样转移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转移主要包三大块:劳动事实关系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医疗保险转移。 1、关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1)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把解除证明拿到,调档用。 (2)新单位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一定写明已在此工作,需要转移人事档案或户口,写清楚转移地址。如果单位没有人事代理权,需要去单位依托的人事局把接收函盖章子,需要携带单位接收函和合同,有的还需要介绍信。 (3)如果单位有人事代理权的话带调档函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可以去老单位提档了。 (4)回来存档。 2、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以下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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