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单位未办理社保关系解除,如何维权? |
释义 | 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未办理社保关系解除需要找原单位及时解除关系,并办理转移社保手续。在转移社保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社保接受函,劳动者回到原参保单位所在地进行转移。如果找不到新工作单位,可转为灵活就业形式参保。转移完成后,劳动者可正常缴费,之前的累计缴费年限也可计算。 法律分析 一、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未办理社保关系解除怎么办? 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未办理社保关系解除需要找原单位及时的解除关系,并办理转移社保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转移社保的过程中,正常的手续应当证明走? (1)、单位在完成减员以后,应当及时地告知离职的员工,他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保转移了。 (2)、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找一家工作单位接收你,由新单位给你出具“社保接受函”。 (3)、劳动者持新单位社保接收函,回到原参保单位的所在地进行正常的社保转移。 (4)、如果说劳动者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也可以把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参保。灵活就业的方式是需要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来参保,那么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开立社保的接收函,然后再回到原参保所在地进行社保关系转移就可以了。 (5)、转移完成以后,离职的劳动者就可以进行正常的缴费了。劳动者之前工作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的累计缴费年限,都是可以正常来累积计算的。 结语 合理解决劳动合同解除后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关系并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需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规定未出具书面证明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责任。在转移社保过程中,单位应告知离职员工,新单位出具社保接受函,劳动者持函回原参保单位转移社保关系。如未找到新单位,可以转为灵活就业形式参保。转移完成后,劳动者可正常缴费,之前单位缴纳的年限也可累积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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