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准物权转让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准物权脱离其主体而归他人享有的现象。此处所谓事由,可以是行政行为,例如征购、征用等;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的水权便转归乙公司享有;还可以是法律行为,其中大量的应是准物权转让合同。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准物权转让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 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了许多债权债务,故它属于债权行为。在法律允许准物权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是需要登记的准物权,那么,因实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并采取公信原则,所以,仅有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尚不发生准物权的移转,必须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才发生准物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转让的是无需登记的准物权、那么,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准物权立即归属于受让人,不需要再有有形的履行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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