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遗失物是不合理的,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 无处置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转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