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