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 |
释义 |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病人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一、拟是职业病公司不配合去做职业病鉴定怎么办?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21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的个人剂量检测档案等。由于上述资料有些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职工个人无法提供,所以该办法第2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拒绝出具相关诊断资料,那么接受职工申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督促和调查。同时,职工也可自行向安监部门举报投诉。此外,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费用,依法应由公司来承担。 二、公司不同意做职业病鉴定怎么办 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拒绝出具相关诊断资料,那么接受职工申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督促和调查。同时,职工也可自行向安监部门举报投诉。此外,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费用,依法应由公司来承担。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的个人剂量检测档案等。由于上述资料有些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职工个人无法提供,所以该办法第2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三、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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