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揭示非法运营的证据特点 |
释义 | 非法营运的危害及道路运输的区分 非法营运的危害包括偷逃税费、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乘客权益以及扰乱行业稳定。道路运输根据盈利目的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获取报酬的运输活动。 法律分析 证据包括: 1、书证---收据或者发票。2、当事人的称述。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3、交警的执法记录等。4、录音录像,比如谈话的录音、营运的相片等。 非法运营载客,具备几种条件 具有以下几个条件的,都属于非法运营: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非法营运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营运的危害如下: 一、偷逃国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 二、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为降低营运成本,“黑车”多为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影响我市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城市的发展,是城市“视觉污染”。 三、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其运营成本低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黑车”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五、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结语 道路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形式。非法运营涉及未取得许可、使用无效证件等行为,对社会造成诸多危害。首先,偷逃国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其次,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加剧城市的视觉污染;第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权益;第四,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最后,影响行业稳定,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因此,对非法营运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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