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 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 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