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n+1的赔偿标准 |
释义 | 劳动法+1的赔偿标准如下: 1、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经济补偿金+1情况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后裁减人员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总之,劳动法+1的赔偿标准一般是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通过支付经济补偿后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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