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护士执业证书补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南宁护士执业证书补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护士条例》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10项 对护士执业注册的处理决定: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卫生厅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遗失补办条款 第八条遗失补办条款护士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需在自治区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原件完整版面等下列材料办理补发手续: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 (2)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彩色照片1张。 二、南宁护士执业证书补办受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遗失补办条款护士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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