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讯问被告人的程序 |
释义 | 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如下: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能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5、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办案的流程如下: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综上所述,询问被告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相关程序来进行,出示相应的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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