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联性规则 讯问的关联性是指讯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有揭示作用。关联性规则要求讯问应当有针对性,讯问内容必须与指控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6条规定“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规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是与指控的事实没有某种联系的问题都不能发出讯问,这种联系不能局限于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关键在于对查明案件有无作用。二)证据支撑规则 由于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是“明知故问”,在于向法庭揭示指控的脉络,这一规则要求,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证据支撑,否则,一旦被告人回答出乎意料,便会陷入被动;反之,即使被告人翻供,也可以宣读被告人原来的供述,结合有关证据,采取有效对策,以使庭审顺利进行。比如,有这样的讯问:“你在公安机关为什么承认了?”答:“开始我不承认,可他们打我。”“你到底干没有干?”“没有干。”“你态度很不好?”“我说的都是事实。”下面因没有什么证据和理由对付被告人,再问下去,只会越来越被动。所以只好对被告人做了几句训斥便结束讯问。象这样的讯问是不可取的。要使讯问具有揭露犯罪,制服被告人的把握,一定要有证据作支撑。 (三)区别对待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对有数个罪名指控的被告人,应当对每项指控罪名涉及的每个犯罪事实与情节逐一讯问;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可选择其中实施主行为或者参与犯罪全过程的被告人先讯问,或者选择能如实陈述或者陈述较清楚的被告人先讯问;对既有共同犯罪又有单独犯罪的被告人,一般先讯问共同犯罪部分再讯问单独犯罪部分。对被告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已陈述清楚且无差异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再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对被告人进行详细讯问。在讯问中,公诉人不应当重复被告人回答的内容,不宜在被告人尚未回答完前一问题时就接着发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