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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终结,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或者继续进行下去没有意义时,也应当终结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民事诉讼是因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一定权利而引起的。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就使诉讼失去了权利主张人,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满足,诉讼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案件,主要是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行消灭,没有必要再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应当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原告死亡,提出给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不能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了,案件审理无实际意义。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收养关系实际已不存在,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因此应当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诉讼终结只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能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中,同时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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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