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子解除居住权有什么条件 |
释义 | 离婚房子解除居住权的条件: 1、非因帮助方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可以依法中止或终止居住权;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居住权人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在居住权人行权期间,自己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一、法院判给对方的生活帮助数额如何计算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是: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3)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应由其配偶抚养,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 (4)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对于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二、居住权是否需要房主同意 居住权不需要房主同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由此可见,居住权是其他物权,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在没有房产权的情况下,不能干涉居住权人使用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是从原产权中分离出来的权益。房产登记有居住权人的,除非居住权终止,否则房主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三、房屋居住权是否可以进行买卖 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对于居住权人来讲,居住权人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去卖给别人; 而且在居住权消灭的情况下,房子的产权人也应该办理注销登记,因为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以后,是需要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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