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缴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1)对公司承担缴足出资的责任。 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是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虚假出资时,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应向公司支付相应利息。 (2)对其他已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协议书和章程对股东的出资时间进行了约定。出资协议书和章程由各股东共同约定和制定,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违反相关约定,应向其他股东承担逾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如果出资协议书或章程约定了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逾期缴纳出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协议书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逾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股东瑕疵出资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 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瑕疵股东应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原始股东的权利 第一批花钱投资该公司的往往被称为原始股东,既然被当做是原始股东,肯定跟其他股东不一样。原始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股,一种是优先股。而一般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给员工的股权大多属于优先股。优先股并没有投票权,只享受公司分红。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新股认购优先权制度,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但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规定却比较模糊,只在第133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有学者由此推断《公司法》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不过,该条文只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向原有股东发行”,并没有直接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因此,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在法律上还不是很明确。原始股东除了具有相应的权利外,也有一定的义务,建议在当股东的时候可以先去了解清楚,避免给自己带来相应的麻烦。 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期出资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分期出资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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