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掘古墓罪的既遂量刑标准 |
释义 | 盗掘古墓罪的既遂量刑标准及盗掘古墓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墓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处罚。盗掘古墓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定义和损害程度的认定,以及与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区分。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关于盗掘古墓罪的既遂量刑标准 1、对盗掘古墓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二、盗掘古墓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盗掘古墓罪立案标准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盗掘古墓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区分: (1)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如果属于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结语 对于盗掘古墓罪的既遂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古墓罪立案标准包括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等。根据行为是否故意实施,可以区分盗掘古墓罪与非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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