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 1、探望权的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方式,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5、探望时间,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权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