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死刑方式有哪些?法律上是怎么规定? |
释义 | 1、中国的死刑执行分为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犯人只能申请被执行方式,至于决定权在法院。 2、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3、许多中院不愿意执行注射的原因在于:执行成本大。执行一个注射死刑,必须具备专门的执行车或者专用刑场。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所以许多的中院都不愿意出这笔钱。至于注射的针剂。死刑药剂统一由最高法提供,执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员到最高院领取死刑执行命令的同时领取注射药剂。一份药剂400元左右。一枪不死的,执行法警都会现场补枪之后,由法医确认死亡了才会交给火葬场的。 4、当然在对一些比较有名的或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的罪犯执行死刑时通常会选择注射型,比如郑筱萸就是被执行注射死刑的。 5、相信不久的将来枪决最终会被废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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