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调解后还能上诉吗后悔如何去申请再审 |
释义 | 一、对于调解后反悔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但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一般情况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再审的申请流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2、再审申请的受理,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依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3、再审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法院做出决定。 三、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需要再审申请书; 2、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3、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4、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7、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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