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超占宅基地面积 有拿到宅基地确权证的农民朋友翻看一下,若是批注后有明确超占面积,农民朋友住房要紧,村集体暂时不会对房屋与超占面积做判定。不过要缴纳相应超占面积的租金,在房屋自然坍塌或者想要翻盖新房时,收回超占的宅基地。 2.一户多宅 老掉牙的话题但是现实中却非常严肃。一户一宅原则下,农民手中土地只能有一处能够确权,未被确权的宅基地收回后不准再次申请。 3.私自进行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不同于集体性建设用地一样,作为公共资产能够入市取得分红,农民朋友随意改变宅基地利用性质或者流转给其他非村集体内部成员,收回土地同时二次审批也会难上加难。 4.户口选择农转非 农村户口对农村土地有绝对的使用权,在土地确权之前,将户口农转非的朋友土地要被收回,不允许在农村翻建房屋。 5.土地性质混淆 宅基地、耕地、集体性建设用地性质混淆。除非特殊情况下,比如申请并通过宅基地复垦,申请集体性建设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农业活动等。其他情况一律按照土地违规使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