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供热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法律依据: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