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