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