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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方面?
释义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客体、客观和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包括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的损害以及银行和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损失;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不仅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损害,还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带来损失;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1.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的核心要件,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通过欺骗、虚假陈述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信用卡资金或信息的行为。
    2.信用卡:信用卡诈骗必须使用真确的信用卡,且使用者的身份必须真实。
    3.欺诈手段:诈骗分子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如虚假陈述、伪造文件、盗用信用卡信息等。
    4.非法获取资金或信息:欺诈分子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取了非法的资金或信息,包括信用卡积分、现金、购物等。
    5.冒名使用信用卡:欺诈分子可以冒名使用信用卡持人的身份,以获取信用卡资金或信息。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财产和身心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面临刑罚。同时,我国《信用卡管理办法》也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惩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结语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客体、客观和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包括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损害以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带来损失;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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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