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商品房预售合同》;2面积补差协议(现房的话,无此协议);3联机备案表原件(现房的话,无联机备案表);4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5婚姻证明;6契税完税证明;7专项维修资金收据;8户口本复印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