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1、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2、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设置销售网点; 3、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约定文保单位、体育场及部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