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属于价值较高的财产,是民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同时,由于房屋较高的金钱价值及居住属性,直接关乎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权利公示的方式,尤其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时常出现登记权利人之外的人(主要为房屋买受人)对房屋主张权利。此时,需认定买受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债权人对房屋的执行,也即区分房屋买受人与一般债权人谁更需要优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