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查封的,但要通知抵押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房产查封是什么意思 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执行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转让房子了,就是对这栋房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了。 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为基础: 1、执行依据明确记载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数量、位置应与其相当; 2、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写明查封的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 3、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