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可发协查函,具体规定如下: 1、因侦查期限的限制,所以当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多地作案时,由于警力不足或路途遥远等原因,需要委托涉案地公安机关帮助取证时,立案地公安机关就会向涉案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委托帮助取证或帮助查询资金或取得证言; 2、协查地的公安机关会按照协查函上内容,按照立案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完成协查任务,以后就取证协查的材料,寄送立案地的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八十二条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本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探视、会见被告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