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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认购书和一样吗?
释义
    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叫法,比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作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担保,商品房认购书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没有预售资格因此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如何,和买卖合同一样吗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
    (二)价款计算;
    (三)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果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房认购书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虽然它具有购房合同的性质以及一部分购房合同的内容,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综合上面两点,要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慎重行事。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购房者看中某一房产后,开发商会造成今天不定明天就没有了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在对认购书的约定不清不白的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最好请个律师陪同看房,以便及时对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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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