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 财务健全记账准确清晰的纳税人一般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自主核算应缴纳的 个税 。 税务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或者有逃避税收嫌疑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就是按收入或成本给出个征收率,按征收率缴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