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是什么? |
释义 | 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因政府行为、租赁物所有权争议、租赁合同违法等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以及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等下,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种解除权。 一、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可以约定终止吗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1.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2.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4.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①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二、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 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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